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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绿色产品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绿色产品标识认证规则,确定相关产品在全生命周期中符合特定的资源能源消耗少、污染物排放低、低毒少害、易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健康安全和质量品质高等指标要求,允许获证产品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合格评定活动。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以及获证绿色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职责权限: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部际协调机制:
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协商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目录、评价依据等实施体系,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结果采信和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等保障体系,推动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结果的有效利用。
目录和规则发布主体:
5.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确定、发布、调整。
绿色产品标识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技术委员会:
6.委牵头组建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技术委员会,对涉及认证技术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
认证技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相关技术专家担任委员。
信息平台:
7.国家认监委负责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国际互认:
8.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国际互认。
认证机构开展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国际互认时,应当在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保密规定:
从事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相关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